這幾年的風口是共享經濟,共享單車,共享充電寶,現在共享汽車也流行起來了,但這些仿佛都存在押金難退的問題,共享單車ofo押金難退,我們已經在各大媒體上已經知曉,也是18年很熱門的新聞,現在共享汽車也出現這樣的問題,通過媒體了解到,2017年至今,廣州南沙法院商事庭共計受理了13件有關共享汽車引發的糾紛案件,其中84%的案件均為消費者起訴要求退還押金。
用車不付費 故意逃單被訴
2017年3月29日,韓某通過手機APP注冊某共享汽車會員并向運營企業申請租賃車輛使用,于4月16日異地還車,但還車后,韓某卻未支付期間的租車費用,運營企業多次致電提醒,韓某卻一直未支付相應費用。運營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韓某支付相應的費用及利息損失。最終,韓某向運營企業履行支付義務后,運營企業撤訴。
2017年6月,覃某通過手機微信端向某共享汽車運營企業申請租賃車輛使用,在使用期間因未注意安全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覃某未遵照《用戶注冊協議》的規定及時聯系運營企業客服人員、未在事故現場報警及配合事故調查,致保險公司對部分損失未予理賠。事后,運營企業起訴覃某要求其承擔車輛維修費用、停運費等損失。后經法庭主持調解,覃某向運營企業分期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后,運營企業放棄其他訴求。
據介紹,消費者在使用APP租用共享汽車時,面對界面處彈出的合同條款往往很少會通讀條款內容,而是直接在“同意合同條款”選擇欄處打鉤確認。對于其中約定的消費者義務,特別是出現意外車損情況時如何確定車輛損失、減輕自身責任等內容缺乏了解。使用車輛后不及時支付相應費用、因意外導致車損而不按合同約定操作等行為都屬于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運營企業存在押金管理問題
林某與某運營企業簽訂租賃合同及租車單,運營企業收取保證金,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在1個月內退還。不料,期限屆滿后,林某交還租賃車輛,卻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到退還的保證金,交涉期間林某還與運營企業線下門店店員發生斗毆事件。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已履行完畢向運營企業足額繳納租金及保證金、安全用車、按期歸還等合同義務,故運營企業理應履行按時退還保證金的合同義務。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運營企業在押金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導致消費者租車容易,退押金難。在南沙法院商事庭近三年受理的涉共享汽車案件中,有84%的案件均為消費者起訴要求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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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歸用戶所有 企業不得挪用
2019年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運營企業對于確有必要收取用戶押金的,應當基于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企業不得挪用。同時,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關于押金退還,上述征求意見稿明確,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當日(至遲次日)基于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